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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湖南一公司罚10000元!原因竟是…

发布时间:2024-01-04 气体检测 气体检测 1 次浏览

  11月4日,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交易有限公司(长沙县库房)进行执法查看,发现其安全设备装置不契合国家标准,执法人员根据《安全出产法》进行立案处理。

  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发现,该公司敞开式装卸渠道长80米,由东向西编号1至29号,共设置三个可燃气体探测器,29号装卸口至第一个探测器间隔为8米,第一个探测器和第二个探测器之间的间隔为33.56米,第二个探测器和第三个探测器之间的间隔为24.16米,第三个探测器至3号装卸口间隔为7米。

  经查询,公司化工产品储罐内贮存物质均为甲乙类物质,敞开式装卸渠道3号装卸口至29号装卸口均为可燃气体开释源,应按照《石油化学工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规划标准》安置检测点可燃气体探测器。但该公司2台(第一个探测器和第二个探测器之间;第二个探测器和第三个探测器之间)可燃气体探测器装置不契合“敞开式场所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掩盖范围内的任一开释源的水平间隔不宜大于10米”的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规划、制作、装置、运用、检测、修理、改造和作废,应当契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出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查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装置、运用、检测、改造和作废不契合国家标准或许行业标准的。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规划标准》4.3.1: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发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掩盖范围内的任一开释源的水平间隔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掩盖范围内的任一开释源的水平间隔不宜大于4m。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南某交易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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