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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装置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16 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 1 次浏览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清晰专人担任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本质性内容做核对,承认核对场所,发布工作电话,设置警务公开栏。

  第十一条对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申请材料本质性内容做核对的项目包含:核对车辆挂号信息、核对车辆外观喷涂的标志图画、警报器腔调、标志灯具色彩款式是不是满意国家相关规则、规范。

  第十二条申办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申请人,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受理决议书中载明的时刻、地址及相关事项要求,承受对申请材料本质内容的核对。

  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本质性内容核对,应当在作出受理决议后的10日内完结。核对时应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制造核对笔录,核对笔录应由核对人员及申请人或许其托付的人一起签字承认。

  第十四条对在核对工作中发现车辆未按规则查验、车辆基本信息、车辆外观标志图画、装置的警报器腔调、标志灯具色彩款式存在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应当在核对笔录中注明,并制造补正奉告书,送交申请人或其托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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