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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速装置非居民燃气用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25 仪器仪表 仪器仪表 1 次浏览

  为加强防备燃气事端,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调和安稳,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36条规则:“餐饮等职业的出产运营单位运用燃气的,应当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用”,请全县没有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灶具软管更新波纹管的非居民燃气用户必须于3月15日前与属地燃气运营企业或具有相对应装置资质的企业签定《装置协议》,并于3月30日前完结可燃气体报警器装置、更新灶具软管波纹管。

  全县非居民燃气用户逾期未签定《装置协议》的,将作停气处理;逾期未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更新灶具软管波纹管的,县联合法律组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99条:“餐饮等职业的出产运营单位运用燃气未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期限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查刑事职责” 规则,视情节处分相关职责主体和职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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